2006年7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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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拟出台法规 人大代表不得接受赞助
刘江 贾子建

  北京市正在审议的一项地方法规规定,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,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。
  25日在此间举行的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〉办法》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。
  引人注目的是,修订草案在新增加的第二十一条中规定,代表不得借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。除上述不得接受赞助的内容外,还包括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。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。
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魏永德说,草案在此处进行修改,主要依据2005年中央9号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精神。
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人士表示,这项规定将有效地规范和限制人大代表以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。他说,由于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,“一府两院”必须办复,因此有着非常特殊的作用和影响,如果有些人借机解决个人问题,将极大地扭曲人民赋予代表的权力。